打医疗事故官司律师是怎么收费的呀 湖北武汉,一女子发现一本10年前的存折,上面还有8500块钱,可当她带着存折满怀欣喜取钱时,对方却告诉她存折上的余额为0元!为了拿到属于自己的这笔钱,女子直接就把对方给告了。一天上午,66岁的邹女士闲来无事,为了打发无聊的时间,她就想把房间重新打理一下,就在她翻箱倒柜的时候,却突然发现了一本存折,定睛一看,上面居然还有8500块钱! 高兴之余她不禁感慨:“劳动人民的喜悦往往出现在不经意间,幸福有时候就是来的这么突然”。带着心中的喜悦,她立马停止了手头上的工作,要想让幸福来的更快一些,就得让这张纸上的数字变成粉红色的的票子,事不宜迟,她决定把存折上的钱全部取出来。来到了柜台前,她向柜员说明了来意,此刻还幸福感爆棚的她,却被对方的一翻话瞬间就降到了冰点,对方告诉她,存折上的钱早就已经不在了,只是在存折上没有体现出来而已! 关于对方给出的说法,邹女士将信将疑并且质问道,我本来就只有这一本存折,并不存在折、卡绑定的情况,既然你们说钱已经被取走了,那么在存折上怎么可能没有记录呢?对于邹女士的质疑,对方并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经过多轮交涉后还是无果而终,忍无可忍、无需再忍!邹女士一气之下把对方就给告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然就要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这项规定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关于民法上举证问题的规定,简单的说,就是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谁提起的诉讼,由谁付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关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邹女士把这一切完全寄托在这本存折上,既然该行已经认定这本存折是真的,那他们也要认可存折上的记录,据存折显示,两年前有过一次存入8500元的记录,之后就再也没有取款记录,所以,他们没有任何拒绝支付的理由。 然而,对方也不是吃醋的,他们对这件事罗列了一大堆理由,他们认为:首先,邹女士在该行的其他分理处,曾经有过一笔2万元的定期存款,这笔存款到期后,她连本带息一次性取出20,684.2元,并且做了销户处理。当天上午10:28:39邹女士带着现金在本行存入20,000元,存入后余额为20,000.5元,上午11:15:02又支取了20,000元,上午11:26:09又存入8500元,当天下午14:02:09转账支出8500元,但是在这本存折上,并未显示这笔钱款已经被取走的记录。其次,虽然邹女士持有的存折上的余额为8500.5元,但是经过她取现和本行扣除0.5元管理费后,实际余额为0元,本行可以向院方提供由邹女士亲自签名的取款凭条,凭条显示该笔取款金额为8500元。再者,虽然邹女士持有的存折上没有体现出当时取款的记录,是由于柜员在操作时的纰漏所造成。但是并不影响邹女士已经取走款项的事实,毕竟人人都应该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至于对方提出的观点,邹女士也表示认同,既然要以事实为依据,那么,你们就应该拿出我取款时的影像资料,以此证明这笔款确实是由我本人取出的。一语就击中了对方的要害,他们随即辩解道:“根据相关规定,本行的影像资料一般都是保存三个月,由于邹女士的取款时间已经达到了两年之久,因为本行无法保存如此之久的影像资料,所以也就无法在此提供”。经过一审后,邹女士的诉求被驳回,经历过败诉的邹女士依然感觉自己很委屈,由于不能获得主要证据,也是自己败诉的客观原因,为了给自己讨个合理的说法,她决定上诉。二审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也就是说,只要邹女士证明双方已经达成了储蓄合同关系,该行就有义务保障存款的安全,现在存款不见了,该行就得举证说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持有人以存单等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以自己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应该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并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综上所述,该行只是证明与自己系统记录不一致,则需承担兑付义务,最后,该行还是支付了邹女士8500元及利息通过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存钱后一定要把存折或银行卡保管好,特别是老年朋友们,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对于本案的结果,您有什么看法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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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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